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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需符合哪些条件?

  读者陈先生(189****1866)来电咨询:

  成年后,对自己的名字不满意,是不是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改呢?近日,读者陈先生拨打江淮热线说,他已经年满25岁,因为一些家庭的原因,他说这个名字带给他很多不好的回忆。到派出所了解时,派出所拒绝了他的申请。陈先生不知道更改名字到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记者帮忙:通过陈先生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民警介绍,陈先生确实提出过申请,但是民警已经作出解释,告知其更改姓名的申请不符合《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4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情形,并将法规条文拿给了陈先生看。

  陈先生说,姓名过于通俗、大众化、容易同名,遂要求将更改的调查材料上报至分局。经审核,分局不予批准退回。户籍民警介绍,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4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变更姓名:1、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5、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晨报记者 李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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