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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施,它与国标有何不同?

  交汇点讯 3月28日,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当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标准》进行解读。

  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工程,也是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目前,江苏全省城市和县城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江苏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900余座,日处理能力约2160万立方米,生活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全省比重近四成,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有着显著影响。

  江苏位于长江和淮河流域末梢,属典型的平原水网地区,水网密度全国最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水处一级调研员黄卫说,江苏省情特殊,产业密集、城镇密集、人口密集,开发强度高,城镇化率达74%,污染排放总量仍处高位,国土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的4~5倍,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持续加剧。近几年受气候变化影响,水资源区域不平衡现象和水质型缺水问题日趋突出。

  2019年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明确提出制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差异化管控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推进新一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2019年10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南京大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过程中,南京大学对6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实地调研和采样,系统分析370多家城镇污水处理厂10万余条在线监测数据。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许柯说,按照《标准》排放限值,目前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平均达标率在70%~96%之间。城镇污水处理厂已有成熟的污染物处理工艺,通过工艺优化或工程改造可实现达标排放。《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据测算,每年可减排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约1.33万吨,氨氮约0.47万吨,总氮约1.28万吨,总磷约0.027万吨;减排大气污染物氨约1072吨,硫化氢约35吨。

  分区分级管理,防范有毒有害污染物风险

  从污染物类型来看,《标准》主要收严对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水污染物方面,首先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其中着眼长江、南水北调和大运河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保护水体,将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纳入重点保护区域,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吨/日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吨/日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则对标长三角地区执行最严的排放限值。

  其次,《标准》从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建设规模、新建与现有三个纬度细分了4个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级,分别对应执行A、B、C、D四个标准等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水处副处长顾爱武举例说,新《标准》要求现有总设计规模日处理能力3000吨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D标准,目前江苏符合这一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为乡镇污水处理厂,并且调研发现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快配套完善污水管网,提升污水集中收集能力,因此,对于这类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国家一级A标准执行,不再收严排放限值。

  除涵盖国标控制项目,《标准》新增反映综合生物毒性(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风险控制指标,收严挥发酚、硫化物、总氰化氢、有机磷农药、马拉硫磷、乐果、对硫磷和甲基对硫磷等8项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针对江苏产业结构特点,增加氟化物作为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

  大气污染物方面,为防范气味影响,适当收严硫化氢和氨这两项主要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排放浓度限值。

  “目前国家标准中监测达标评判为日均值,存在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执法监测需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等实际困难。”顾爱武说,《标准》新增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四项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3年内提标改造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执行(2023年3月28日),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3年后执行(2026年3月28日),过渡期间,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仍分别对应执行国家标准和省太湖地方标准。

  “2008年以来,我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先后进行了两次排放标准的提升,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供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王华成表示,将科学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方案,制定“一厂一策”,优先采取非工程性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提标改造工作,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稳定性,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完善政策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引导各地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提标改造的技术研究。

  黄卫表示,将强化风险管控,会同住建部门加快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防范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造成影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指导企业按照新的排放标准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督促落实自行监测、达标排放要求,同时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举办专场金环对话会,用好“环保贷”、“环保担”等环境经济政策,引导金融资本助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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