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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出台管理条例 为引江济淮工程撑起“保护伞”

  原标题:为引江济淮工程撑起“保护伞”

  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水;在工程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2月23日,《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今后,这项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将有“保护伞”。

  【管理保护】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

  今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将会同工程沿线区域市、县(市、区)政府,在该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少被禁止的行为。比如,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输水和航运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树及种植高秆作物;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和船舶安全运行的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同时,不得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放牧、开展集市贸易。另外,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而在引江济淮工程保护范围内,《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从事影响引江济淮工程运行、危害引江济淮工程安全和航道安全畅通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取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今后,引江济淮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工程沿线区域有关设区的市需要调增、调减或者使用其他设区的市年度水资源配置指标的,应当向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组织实施。

  按照要求,直接从引江济淮工程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在引江济淮工程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主要受水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引江济淮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积极推进地下水超采压减、水源替代、分质供水、中水再生利用。

  【供用水】航运、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与工程受水区内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签订供用水协议。协议包括年度供水量、计量方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在大家关注的用水价格方面,《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引江济淮工程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鼓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引江济淮工程航运、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由省政府另行确定。

  今后,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区域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按照供用水协议及时、足额缴纳水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和工程运营管理维护。未按时缴纳水费的,由省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在设区的市、县(市)年终结算时,予以扣缴。

  【航运管理】造成水体污染

  将被罚款2万~20万元

  引江济淮工程航运管理的范围,包含了菜子湖线、兆西河线、江淮沟通段以及淠淮、庄墓河、杭埠河、丰乐河按照依法批准的航道等级所确定的通航水域。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工程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否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港口、码头应当配套建设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违反本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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