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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推进实施市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集中委托管理

为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挖掘房产利用价值,调剂和盘活国有资产,规范房产管理行为,在市级行政(含参公)单位房产集中统一管理基础上,3月起我市开展实施市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集中委托管理,预计集中委托管理面积将达20万平方米。

一是摸清家底,应托尽托。全面梳理市级事业单位房产,除必要保留的办公及业务用房外,其他房产全面纳入统筹盘活范围。市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对外出租的闲置房产、在租房产(含土地)全面纳入集中委托管理,积极鼓励市级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经营性房产纳入集中委托管理范围。

二是分工协作,提升效率。各主管部门督促下属事业单位做好房产清理,严格审核经营性房产情况,做到应托尽托;各单位抓好经营性房产清查、相关材料上报、物业等资料移交、相关合同协议签订等工作;专业公司全力做好资产接收、资产出租相关专业化运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会同产权管理等部门,协助单位为长期使用未办理权证的房产办理权证。

三是专业运作,规范管理。单位将在租或闲置的经营性房产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专业运行管理,实现统一市场化对外招租、统一物业巡护和日常维修养护、统一规范租金收缴、统一资产运行安全管理、统一法律风险防范“五统一”运营。资产收益权不变,租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专业公司市场规划、专业团队宣传推荐招商、规模化运行管理等,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分析统计,强化考核。各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做好资产出租信息管理,及时录入委托房产合同信息,收到租金及时登记入账。专业公司及时动态反映集中委托管理房产运行状况,做好财产保全、收益管理等风险预警,对委托租赁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定期考核集中委托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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