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1月24日),江苏法院发布一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根据中新法律查明备忘录查明新加坡法律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某国际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入选。
2022年3月,某国际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中国籍公民林某、肖某在内的七个被告共同还款665万美元。该院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3号指令作出411/2022号民事判决,判令林某支付665万美元。后又于2023年2月14日对被告肖某开庭审理,判令缺席审判的肖某支付665万美元。肖某的住所位于苏州,故某国际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47/2023号民事判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签订《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来,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因此,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存在互惠关系,本案可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应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金钱判决备忘录》第七条明确,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新加坡法院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
根据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具的《关于法律查明与意见请求书的答复》法律意见,一方面,本案某国际公司对肖某的诉讼请求是经算定的款项,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已生效,且可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原告可获得针对未应诉被告的缺席判决,而针对其他被告的诉讼可继续进行,针对部分被告的缺席判决之生效,独立于针对其他被告继续进行的诉讼中所作出的在后裁决。除非经被告申请并遭法院撤销,否则该缺席判决为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对判决中的被告具有约束力。据此,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本案是承认和执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典型案例。2022年4月3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的《法律查明合作谅解备忘录》生效,就加强两国法院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对方法律提供便利,增强外国法查明的双边合作达成共识。
本案中,中国法院首次启动请求查明新加坡法律的相关程序,并得到新加坡法院的积极回应,确保了对该国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国际商事法庭)适用互惠原则,依法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查明合作谅解备忘录》请求查明新加坡法律的重要司法实践,对深化两国司法协助与交流合作、促进友好关系发展、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