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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办法

为维护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严肃性,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近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印发了《盐城市审计约谈办法(试行)》和《盐城市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盐城市审计约谈办法(试行)》对约谈对象、需约谈的情形、约谈的实施程序等作出规定。办法规定,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为约谈对象,原则上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需要进行约谈的已离任主要负责人。办法明确,出现下面5种情形之一时需要进行约谈: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办法指出,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存在的问题事实、违反的相关规定;约谈对象就约谈人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表态;约谈人对落实整改提出相应要求。约谈后签署约谈纪要,并视情况将约谈纪要报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

《盐城市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审计整改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作出规定。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结果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分管班子成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办法规定,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22种情形,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明确了可从重问责,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的8种情形。办法指出,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应当追究政务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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