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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依据省住建厅、财政厅发布的《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11月2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据悉,政策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市统一执行。记者邀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就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优化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对缴存人家庭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原贷款所购住房已不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比如住房已经出售、转让等),再次购房申请贷款时,原相应贷款不再计入贷款次数。家庭成员的范围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该阶段性政策期限暂定至2026年6月30日(与2025年上半年新政中阶段性政策期限保持一致),到期后视情延续或优化调整。

优化我市人才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对经我市相关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C类及以上(省级及以上领军或顶尖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E类(高级人才,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F类(优秀人才,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等)、G类(基础人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技师等)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放宽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的,对照人才层次较高一方就高享受。同时,人才贷款支持政策可与多子女、改善型住宅或“以旧换新”、绿色建筑贷款支持政策叠加享受。

特别说明:贷款申请人的具体可贷额度,将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其缴存情况、信用情况、还贷能力、购房总价款等综合因素确定。该阶段性政策期限暂定至2026年6月30日(与2025年上半年新政中阶段性政策期限保持一致),到期后视情延续或优化调整。

优化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账户缴存资金足够履行公积金还款义务且仍有结余时,结合其信用综合评估情况(如未曾发生过贷款逾期的),可允许其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频次为每年一次,提取方式为报账制提取。

此外,我市逐月还贷业务账户留存金额标准也由6个月减至3个月。已办理逐月还贷业务的缴存人的公积金账户留存金额将直接除2并取整,该调整无需个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统一进行批量调整。

优化调整住房补贴提取管理政策

我市缴存职工住房补贴余额不再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缴存职工可根据家庭住房消费需要,凭身份证件和银行卡自主提取使用住房补贴账户资金。提取频率为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提取住房补贴时,缴存职工应不存在个人账户被冻结、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为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且尚未撤销、委托提取还贷协议(含逐月还商贷、一年两次还商贷等)正在生效执行等限制提取情形。

延续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

2023年,我市出台了《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实施以来,为我市全面推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撑,全市累计新增开户灵活就业缴存人2.5万人,发放灵活就业人员贷款800余户近3亿元。

鉴于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广工作仍在试点之中,国家部委尚未正式出台统一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故将我市“试行办法”延续实施两年,其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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