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24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有会议室、办公室。经进一步调查后,认定该公司自2023年10月公司成立至今,租赁某家居有限公司厂房用于生产及办公,租赁主体建筑共2栋:A栋及B栋厂房。A栋厂房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设有办公区、包装区、仓库区、喷漆区。B栋厂房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为家具主要生产区域,涉及的工艺流程有开料、打孔、封边、打磨、底漆。B栋厂房西北处设有办公地点1处,长12米、宽7.5米、高3.2米,为板房结构,共4间,分别为办公室、小型会议室及杂物间2间。B栋厂房生产中产生的木质粉尘列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因此B栋厂房属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该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在B栋厂房设置办公室、小型会议室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B栋厂房内的办公室、小型会议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办公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