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遵循“产生者付费”原则,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旨在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近年来,我市生活垃圾量逐年上升,处理成本不断增加,原有的收费政策已难以适应目前形势,近日,我市调整出台《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方式、标准等予以全面规范,为新规的实施落地奠定坚实基础,助力我市城市环境治理提质增效。
一是征收范围更加全面系统。新政策充分考虑城镇区域内的各类主体,征收对象涵盖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有效保障收费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征收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二是征收方式更加便捷高效。统一全市征收方式,单位应缴费用由各单位根据上季度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取整)按季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应缴费用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在收缴水费时一并代收。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随地缴纳费用,提高了缴费的灵活性与便捷性。
三是征收标准更加科学合理。综合考量垃圾产生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收标准。单位应缴费用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4元;个人按户计收,每户每月4元。该标准既可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又能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四是免征政策更加公平暖心。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不超过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对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部门依法认定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等,均实行免征优惠政策,彰显社会公平与人文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