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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十大 消防安全严管措施

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和要求,3月21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丽水市十大消防安全严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的通知。

《十条》指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使用人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引发火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十条》明确,使用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十条》指出,居住出租房出租人未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条》强调,行为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十条》着重提出,行为人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十条》明确,行为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十条》指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的,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对危险的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条》同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对危险的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条》指出,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对危险的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条》强调,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违规设置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对危险的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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