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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发包方被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家具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家具公司将一间厂房出租给某公司,但该家具公司未与承租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前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某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家具公司罚款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尚某某罚款0.4万元。



专家评析


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负责收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家具公司将其一间厂房出租给某公司,但其未与承租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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