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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我市出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解释

3月16日,市住建局印发《常州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解释》。该解释共18条,对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相关执行口径作出具体说明,切实保障公租房申请群众的合法权益。

家庭成员认定方面。申请人代表需为常州户籍,共同申请人无户籍限制。因离异、死亡等原因导致在保家庭人数减少的,可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年满18周岁成年子女可自行选择是否与父母共同申请。

收入财产认定方面。部分家庭成员为特困、低保人员的,其家庭收入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企业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准予申请。因金融资产超标或担任企业股东被取消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申请。

住房情况认定方面。明确“无房”指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房。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为治疗出售唯一房产的,不受“5年内无房产转让”限制。居住在D级危房且无其他住房的,按无房认定。

实物配租范围方面。除最低收入无房家庭外,家庭成员有60周岁以上老人、未成年子女、残疾人、患重大疾病者,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劳模、优抚对象等的无房家庭,也可申请实物配租。

后续管理方面。对不符合条件但退出确有困难的,给予最长6个月搬迁期,还可申请最长2年过渡期,租金逐步上调至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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