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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剧院出具信函,载明患者医疗费由其结算,后因合并重组

  赵某系原某剧院一团离休干部。2002年至2004年,赵某因患病到安庆某医院住院治疗,但其单位一直未缴纳医疗费。十年来,该医院多次催缴无果,遂将改制重组后的剧院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用。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02年12月至2004年3月,赵某到安庆某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八千余元。赵某所属单位某剧院向医院出具了证明:“兹有我单位离休干部赵某同志,在贵院住院期间其合理医疗费用由我单位负担。特此证明。”2005年,某剧院撤销了原一团,重新组建了某艺术剧院。庭审中,某艺术剧院认为原单位已进行改制,重组后的单位不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并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认为医院的起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迎江区法院经庭审后认为,某剧院向医院出具信函,载明患者在医院处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其结算,医院接受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应由其承担合同义务。又因某剧院一团已合并重组为某艺术剧院,权利义务已发生承继。

  关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主张,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表现,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迎江区法院查明,自2004年7月起,医院每年均向市卫生局提交《关于催缴离休干部医疗费欠费的函》或《关于协助解决离休干部医疗欠费的报告》,恳求市卫生局协助将包含被告在内的所拖欠的医疗费催缴到位。据此,迎江区法院判决某艺术剧院给付医疗费8525.20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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