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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男子“买”新娘还写担保不骗婚

   8月8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卅铺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具有“买卖”性质的离婚纠纷,江某(女方)诉称与张某(男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要求离婚。

  2013年10月24日,江某、张某共同出具担保书(且有女方担保人签名),载明:“女方确保不欺骗、不逃婚、不恶意骗婚、私自逃跑等。张某应给付女方礼金45000元整。”2013年11月1日,江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底江某借故外出,杳无音讯。2015年3月18日,江某起诉离婚,未果,2016年6月2日,江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本案虽不构成买卖婚姻,但张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审法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采取庭后调解,张某同意离婚,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江某返还张某礼金3万元,结束这起“买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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