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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进箱”还是“送上门”?快递新条例你怎么看?

    5月1日起,我国《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在和消费者联系紧密的快递末端“最后100米”服务领域,“投进箱”还是“送上门”成了关注的焦点。

  快递基本靠短信“自提”

  “您的快递已放在小区门卫处,请您及时拿取,谢谢。”市民胡娟居住的是一个老小区,目前未安置有智能快件箱,只要在网上买了东西,快递小哥都会统一将快递放在门卫处,然后短信通知他们前去拿取。“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了,对于快递小哥来说也比较方便,但如果是生鲜食品或是贵重物品,我还是希望能当面收货确认,如果货品有问题的话至少可以拒签,但是直接放在门卫室就等于默认收货了。”快递不送上门而直接放在门卫室,胡娟居住小区的门卫室大爷汪师傅也有话说。“快递放在门卫室其实是给我们的工作增加压力的,如果快递被错拿、误拿,我们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所以我们是不建议把快递放在门卫室的,但是快递送上门时很多住户不在家,一来二去放在门卫室就成习惯了。”

  近年来,智能快件箱的快速崛起成为快递末端服务市场的一大亮点。国家邮政局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建成智能快件箱20.6万组,通过快件箱投递的比率达到7%。智能快件箱虽便捷,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快件箱出现后最大的问题就是,即便住户在家,快递小哥也不会送货上门,而是直接往柜子里一放,要我们自己去取。”市民朱梦表示。

  5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新规第二十五条尤其惹人注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快递员必须送货上门,否则属于违规,而如果快递员想要把快件放在代收点或者快递柜,必须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

  直接“投柜”需征求意见

  上午10点半,快递小哥张超骑着车来到世贸绿洲小区一幢楼下,他拨通了市民胡女士的电话:“您好,您的快递到了,要给您送上去吗?”挂了电话,张超告诉记者:“她一个人带孩子在家不方便下楼,我得给她送上去。”胡女士住在5楼,这次买的是一架电子钢琴,张超小心地把货物取下车,扛在肩上朝5楼奔去。“每个顾客都有自己的习惯,我们送的多了基本上能了解他们的需求,也彼此有默契,如果是喜欢当面签收的,我们一定会送货上门,如果没有要求的,我们就怎么方便怎么来,但如果是大件物品,我们一般会先问一下。”但张超也坦言,如果遇到的每位顾客都像胡小姐一样,那确实会浪费很多时间,所以只要住户无明确要求,快递小哥的首选都是快件箱。

  智能快件箱给快递小哥带来了不少方便,有市民担心,新规的施行是否会让快件箱成“摆设”?事实上,《快递暂行条例》对于快件箱不仅不打压,还持鼓励态度。新规对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快递最后100米共享共建,促进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等进行要求,但使用智能快件箱的前提是,快递小哥需先得到收件人的同意。

  平均每天大件三四十件,小件两三百件,早上检货装货完大概9点多出发,要忙到晚上7、8点才能送完,如果每个快件都联系顾客再送货上门的话,那根本送不完。快递一积压,不仅影响第二天的送货进度,而且还会遭遇市民投诉。”快递小哥小赵表示。在小赵送快递的过程中,记者注意到,每进一个小区,他都会把快递放进门卫室或快件箱,然后拿起手机群发短信,告知收件人前来拿取快递。“以前智能快件箱没有出现的时候,我们还担心放在门卫室不安全,但是现在快件箱出现了,确实给我们带来很多方便。”送货上门,市民满意,快递小哥却浪费大量时间;送货进柜,快递小哥方便市民却有怨言,如何平衡两者关系,小赵也摸不着头绪。对于此次新规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小赵表示不清楚,但他表示,具体情况会以公司的规定和通知为准。

  服务规则将愈加完善

  有统计数据显示, 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了400.6亿件,是2007年的33.4倍,年均增长达到42%,2018年第一季度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99.2亿件,日均1.3亿件。我国快递业务量规模已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对全球包裹快递量的增长贡献率超过了50%。记者从我市邮政管理局了解到,我市快递行业的发展也相当迅猛,今年1-3月份,全市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531.71万件,同比增长41.19%;业务收入累计完成5356.28万元,同比增长52.4%。仅就3月份来说,黄山市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200.83万件,同比增长34.72%;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完成2003.61万件,同比增长56.05%。

  此次《快递暂行条例》共8章48条,对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快递业务作出了规范与保障。业内人士认为,《快递暂行条例》中“快递员必须送货上门”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对快递服务规则的完善和强化。“这次条例明确了投递和验收规则,从行政法规层面肯定了快件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实践做法,并规定当面验收是收件人、代收人的权利,这是快递服务行业的一大进步,也是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大进步,这对未来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很大的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快递“送上门”或“投进箱”的过程中,快递损坏或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快递暂行条例》 也做出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作者:李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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