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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协作,筑牢公平正义防线

检警协作,筑牢公平正义防线

—— 我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凤台县看守所拘役刑罪犯童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6月18日被法院判处拘役45日。童某某在服刑前承包了一家窑厂厂房的工程,按照约定,近期就要签订工程相关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给工人发工资。童某某根据公安部2013年修订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提出了回家发放工资的申请。

作为拘役刑罪犯的童某某,能否“回家”把这个急事给解决掉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这条拘役罪犯“回家”制度是《刑法》2023年新修订的内容,有助于保障罪犯基本人权、激发改造动力、维系家庭社会纽带、降低再犯罪率。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规范性文件、具体操作标准支持,再加上监管安全方面的顾虑,执行机关不太“敢”适用。

自2024年上半年起,凤台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就开展了《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落实推动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适用条款规定,并开展拘役刑罪犯“回家权”管理方面的调研工作。此次凤台县看守所在接到童某某提出的申请后,严格对照《刑法》规定,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原则,对童某某在拘役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其表现良好,无严重社会危险性,符合请假条件,经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审查研究后,于7月16日报经县公安局领导同意后,给予童某某一天的假期。

7月17日上午6时,童某某履行请假手续,从看守所回家办理合同签订及工资发放事宜。下午6时,按时返回看守所继续接受拘役监管。他也成为我市首例适用“回家权”的拘役刑罪犯。

如果拘役刑罪犯家属病重、去世等特殊情况,是不是也可以紧急审批?拘役刑罪犯离所后,是不是要采用电子定位技术加强监管?凤台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这类问题可能会出现,需要有一个相对规范的制度进行管理。7月8日,凤台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围绕拘役刑罪犯“回家权”落实,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座谈交流,以创新实践推动刑罚执行刚柔并济,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并就拘役刑罪犯“回家权”落实的现状与难点,如何在依法执行刑罚的同时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议题征求意见。

7月10日,该院结合落实座谈会代表委员建议情况,向凤台县公安局提出关于贯彻落实拘役刑罪犯“回家权”的检察建议,建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尽快制定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管理办法。县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开展工作。经过调研和对管理办法文本的修正,凤台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与县看守所,共同制定了《凤台县看守所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暂行办法(试行)》,填补了实践空白。该《暂行办法》结合当地看守所监管实际,对请假条件、审批流程、监管措施等关键环节逐一定性定量,为拘役刑罪犯请假回家机制的规范化提供了实践方案。这个《暂行办法》也是我市首次针对拘役刑罪犯请假回家制定的系统性操作规范。

为复盘个案做法,推进社会治理,扩大治理成效,7月18日,凤台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召开落实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工作会商会,邀请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及看守所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对《凤台县看守所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暂行办法(试行)》把脉问诊。大家在肯定这一探索的同时,又对请假条件、审批流程、回家期间监管措施、违规处理等内容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要求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加强联动,全程监督制度执行,确保不偏离法律轨道。凤台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县看守所将与辖区派出所无缝衔接,严格落实回家期间的动态监管,确保罪犯按时返回、不发生安全风险。

通讯员 赵武 孙久涛 记者 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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