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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本月起施行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升公众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池州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计24条,规定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涵和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爱卫会的相关职责,并对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关于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条例》第十二条予以规定,并针对病媒生物的范围,在第二十三条予以定义;关于健康教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在“控烟”“售烟”方面,《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开展吸烟危害和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严格实施公共场所、区域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不得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同时,《条例》第八条明确,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健康知识科普、病媒生物防治等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以及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宣传工作。

  《条例》明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爱卫会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失职失责行为的,按照规定予以追责和问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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