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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明知他人诈骗 帮提赃款获刑

   明知他人诈骗所得,仍然帮助其提取赃款并从中提成。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阿耀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6年8月16日10时左右,宣城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收到公司领导的QQ消息,让其通过公司账户给长春市一家贸易公司转账。因为领导在开会,事情又催得急,所以会计就让公司出纳转账。此后不久,会计当面向领导汇报转账事宜,公司领导表示其一直在开会,没有跟会计聊过QQ,也没有让会计转钱。此时,会计才意识到被骗,遂报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很快案件就得以侦破。

  经查明,现年31岁的阿耀系广东省封开县人。2016年8月16日10时许,宣城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分别应冒充其公司负责人的人员要求,先后分别汇款83万元、18万元至对方指定账户,其中96万元汇入长春市一家贸易有限公司账户。

  阿耀明知上述款项系诈骗款,为获取20%的提成,帮助黄某(另案处理)取款。阿耀提供的银行账户收到长春市公司账户汇入的91万元款项后,阿耀将该款散存于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账户,并安排上述人员帮其取出现金。

  次日13时许,阿耀扣除20余万元提成款后,在广东省封开县一家超市门前将70余万元现金交付黄某。当晚,黄某等人在广西一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现金69.96万元。

  2016年9月6日,阿耀在广东省封开县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阿耀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阿耀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其具有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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