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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一老汉因诈骗 获刑11年6个月

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王叶倩 蔡淑涵)近日,玉环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发还两名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被告人王某(1954年生)通过租房认识了在玉环市楚门镇某村经营小卖部的被害人张某(同为1954年生)。日常接触中,王某虚构工程老板人设,逐步取得张某信任后,谎称可以分工程股份给张某投资获利。当年7月至次年2月期间,王某陆续以投资工程、交税、办银行卡领工程款需先存款等为由,多次在上述小卖部骗取张某现金共计27万元,用于挥霍。

2024年8月和9月,王某以上述相同理由取得被害人陈某信任。当年9月至次年1月期间,王某陆续以投资工程、买载土车、工人受伤急救需要、工地上车辆出事需要处理等为由,多次骗取陈某现金共计19.9万元。期间,陈某经催讨追回2万元。

2025年4月,王某在玉环市清港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王某犯诈骗罪的定性和事实没有异议,认为王某自愿认罪,且已年满70周岁,请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诈骗金额未满50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前,王某曾多次因犯诈骗罪被刑事处罚。本案中,王某诈骗金额共44.9万元,其中27万元系诈骗老年人财产,案发后绝大部分被骗资金未追回,其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到老年人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法院依法认定,综合考量王某系累犯的从重情节及当庭认罪等酌定从轻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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