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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首例监狱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

  繁昌县从监狱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经市司法局建议,被法院裁定撤销假释,近日被送往安徽省九城监狱服刑。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于2009年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后入监服刑。入狱服刑后,因王某能够主动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积极,超额完成任务,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于2013年8月30日被监狱所在地中级法院裁定假释,后依法回到原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王某在获得来之不易的假释机会后,理应当好好珍惜,在所在地接受教育矫正,但其再次铸下大错。今年6月25日凌晨,王某在一宾馆房间内,对一名刚刚结识不久的女青年,做出强行抚摸、亲吻等猥亵行为。公安机关对王某行政拘留10日。同时,王某的行为也违反了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经繁昌县司法局申请,市司法局向原裁定假释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假释。

  据介绍,这是芜湖市自2006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发生的首例监狱假释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案件。根据我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按时报到或者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3次警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2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建议将其收监执行。(芜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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