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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工厂保安性侵5名小学生案宣判 判处被告人死刑

  3月25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季某某强奸多名小学女学生一案进行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被告人季某某今年50岁,是芜湖市一家工厂的保安。1984年就曾因犯强奸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季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反而将作案对象定位为在校小学女生。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为满足私欲,季某某在芜湖市几所小学附近,乘幼女上学或放学之际,尾随被害人,或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或采取强制手段拖拽被害人,将被害人带至芜湖市银湖路铁路边或路边简易厕所、宿舍楼、小区单元楼道内等无人处,采取暴力手段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性侵犯。同时,季某某以杀其全家威胁被害人不准告诉任何人。被告人季某某共犯案5起,侵害5名儿童,其中既遂3起、未遂2起。被性侵的儿童中,年龄最大的仅为10周岁,最小的才只有7周岁。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对多名刚上小学的儿童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犯罪手段卑劣,对侵害对象造成严重身体和心理伤害,罪行极其严重。在其侵害的五名儿童中,有两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应属犯罪未遂。法院以三起犯罪既遂作为对季某某量刑的基础,两起未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被告人季某某无悔罪表现,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作出如上判决:判决被告人季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大江晚报 冯其江 张俊杰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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