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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昨开庭

  芜湖日报讯 10月25日,三山区检察院出庭公诉鲁某贵、贾某国盗窃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庭审中,该案鉴定人出庭作证,详细回答了检察官、法官、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问,并向法庭阐明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这是今年3月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芜湖市第一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

  今年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鲁某贵与贾某国,用发射毒镖的方法,窃取了一只边境牧羊犬。后经估价鉴定,该犬价值4000-6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发现,现有证据证明力不足。犯罪嫌疑人认为盗窃的是一只普通的狗,而失主提出被盗的是边境牧羊犬,但提供不出相关书证。如果鲁某贵与贾某国盗窃的是一只普通的犬,被盗价值达不上构成盗窃罪1000元的起点,那么这就是一起治安案件而非刑事案件。在检察官的要求下,由高校具有鉴定资质的动物学专家进行了鉴定,认为被盗犬类确实为边境牧羊犬。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鉴于鉴定对象属特种物品且涉及专业知识,遂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鉴定人的说明得到被告及辩护人的认可,最终该份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被法庭采纳。

  据该检察院负责人介绍,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一度充当法官辅助人角色,少有出庭作证的,但新刑诉法的出台使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向“专家证人”演变,鉴定人出庭将成为常态。(向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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