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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中院公布2016年八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16年,马鞍山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8件,其中调解结案36件,判决结案31件,撤诉结案11件。受理的维权案件主要类型为产品责任纠纷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0%以上。为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规范经营者行为,3月13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全市消费者维权工作情况,公布了八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并进行了点评。

  记者了解到,这八类精心挑选出来的案例都是去年马鞍山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涉及面较广,如超市消费欺诈、虚假标注生产者等等,件件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案例一:榨菜标注“特级”属欺诈消费者索赔获支持

  案情:2015年3月13日,邰某某以每袋3.4元的价格在某超市购买了两袋榨菜,邰某某认为榨菜包装含有“特级”标示,系虚构等级欺骗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榨菜行业并无特级标准,某超市销售的榨菜标注“特级”标示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判决某超市退还邰某某购物款6.8元并赔偿邰某某损失5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行为。某超市所销售的榨菜标签中标有“特级”标示,系经营者使用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虚假标注生产者销售公司须赔偿

  案情:陈某某分别于2016年6月8日、13日通过网购平台向某茶业公司订购“江韵”牌安吉白茶十盒,支付货款1690元,产品标示生产(分装)者为福建某茶业公司。后陈某某要求退货,某茶业公司同意其中九盒退货,退还陈某某货款1521元。陈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茶叶公司退还剩下一盒茶叶款项,并按货款的十倍价格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福建某茶业公司并未从事生产、分装安吉白茶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涉案商品实物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法院认为,某茶叶公司销售假冒商品,应承担退货和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了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因某茶业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虚假标注生产者,且无标明生产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某茶业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应按所售商品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

  案例三:接受服务遭损害按摩店责难逃

  案情:2015年3月,卢某某因颈椎不适到某按摩店按摩,按摩完毕后即下肢失去知觉,不能站立行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为此支付医疗费37000余元,卢某某索赔未果,遂起诉要求按摩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万余元。诉讼中,就某按摩店的按摩行为与卢某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卢某某按摩前虽然存在颈椎不适,但双下肢尚属健康,在接受按摩服务后,出现双下肢无法行走的情况,中间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可认定按摩行为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后经调解,某按摩店自愿赔偿卢某某1万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在日常生活服务消费中出现的消费者身体不适造成损失的纠纷,虽然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来明确按摩店的按摩行为与卢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认定因果关系,酌情确定民事责任。

  案例四:轿车起火非质量问题消费者向谁主张权利

  案情:2015年9月,袁某某之子袁甲驾驶刚买几个月的宝马轿车,行驶中轿车发动机舱突然冒烟,并发生燃烧,致轿车被烧毁。保险公司认为该轿车未投保自燃险,拒绝赔偿。轿车生产商、销售商认为,该轿车系因发生事故造成起火,不属质量问题,亦拒绝赔偿。袁某某遂将宝马轿车生产商、销售商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该轿车起火系事故所导致而非质量问题,法院遂判决驳回袁某某对宝马轿车生产商、销售商赔偿的诉讼请求。后袁某某以马鞍山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27万余元、鉴定费用4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是一起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增,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中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投保人作为保险消费者,其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部分。本案宝马轿车行驶中起火烧毁,车主在与轿车生产商、销售商及保险公司交涉赔偿,均答复与其无关,投诉无门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车主选择先起诉轿车生产商、销售商,经司法鉴定查明了轿车起火原因,虽然法院判决驳回了车主对轿车生产商、销售商的诉请,但车主依据此鉴定意见再起诉保险公司,得到了法院支持,车主作为保险消费者,在保险公司拒赔情况下,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跑步机上摔倒受伤健身中心须担责

  案情:刘某系某健身中心会员,自2016年1月份起每周两次在某健身中心进行健身锻炼。2016年8月11日,刘某在跑步机上跑步时不慎摔倒受伤。现场录像显示刘某踏上跑步机运动时与旁边会员交谈,未注意跑步机的速度致使摔倒后手部被跑步机履带绞伤。刘某因索赔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健身中心赔偿各项损失33326元。法院判令某健身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点评: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义务人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外,消费者亦应对自己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跑步机的基本操作,其与他人交谈未注意跑步机速度而摔倒受伤,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另考虑健身器材的专业性,某健身中心应当对会员在使用健身器材的过程中加强指导和巡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防止危险情形的出现,但未尽该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六:建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客户受伤遭索赔

  案情:2016年2月17日上午,张某某前往某建材公司选购家具,行至市场负一楼处因地面湿滑而滑倒,造成其双手手腕骨折。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张某某遂以某建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9419.25元。后法院主持调解,某建材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等3000元。

  点评:某建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故某建材公司对张某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做到明确的警示义务,致张某某在可能危及人身的服务中受损,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消费者被人撞伤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2016年2月19日,韩某到刘某经营的娱乐城溜冰场溜冰,在溜冰的过程中被其他溜冰人撞伤。刘某未及时救治,后韩某报警,民警到场后拨打120将其送往和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在韩某溜冰的消费行为中,刘某既未向其提供护具,也未要求其佩戴相关护具。因双方协商未果,韩某遂以刘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赔偿韩某各项损失16500元。

  点评: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溜冰场在进行管理时,未按规定要求轮滑人员在进场轮滑时要佩戴护具,存在管理瑕疵。同时,刘某作为溜冰场的经营者,还具有确保受伤者得到及时、正确救助的义务,也就是对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给予及时恰当处置,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案例八:劣质鞭炮炸伤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15年3月8日,席某在豆某某经营的爆竹店购买了花炮,并与朋友姜某某约好去参加观音会,姜某某在燃放花炮时,其左眼和鼻子被炸伤。姜某某以花炮存在质量缺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豆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诉讼中,豆某某未能提供其所售花炮质量合格的证据。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豆某某赔偿姜某某损失300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姜某某身体受伤,豆某某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姜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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