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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政策 提升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

本报北京讯(记者朱小兵)“李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结过去,实事求是,成绩来之不易;谋划当下,干货满满,提振发展信心。我完全赞同总理的报告。”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保华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努力提升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推动我国医药产业结构升级。在医药行业整体增长趋于平稳的态势中,我国医药产业将在政策催化下加速升级,行业也将加快由以往的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模式转变。”陈保华说,“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产业政策在某些方面的缺失或不完备也对产业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医药行业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深化。”

陈保华认为,当前,原料药、仿制药在国际化进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制约,主要体现在我国当前的专利制度在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业长足发展的统筹关系上,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在专利期限补偿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这就意味着在专利延长期内,中国医药企业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包括用于出口的原料药和制剂,致使企业只能被迫选择放弃商业机会或外迁至不受专利期延长限制的国家。

陈保华通过调研发现,全球范围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情况可分两类:一是未实行专利权延期制度,专利权限到期后,专利保护权也随之消失。这类国家超过180多个。二是实行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国家仅40多个,而其中又有约30个国家(欧盟成员国)对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作出“出口豁免”例外规定。这些国家会比我国药企早五年抢占国际医药市场,这样就直接导致我国制药企业退出约四分之三的国际市场空间,这对于我国原料药出口和制剂出口乃至整个国家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毁灭性的,还会造成制药企业外迁、医药产业空心化的严重后果。

陈保华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中增设第四款“出口豁免”例外规定,既不违背中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立法本意,也不会影响专利权人在中国的权益实现,并且也不违反其他国际条约中应遵循的规则,同时还能引导和保障我国原料药、仿制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我国医药产业国际市场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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