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市医保局印发《宿迁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资源配置实施办法》。办法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药服务需求为核心,兼顾医药服务供给能力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明确逐步形成总量适宜、结构优化、合理布局,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参保群众就医照护需求、基金收支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点服务机构体系。
办法明确,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千人床位数需求按参保人口结构、住院服务需求、基金承载能力为核心,测算区域合理千人床位数。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配置总量以人口规模与人口密度为依据进行测算,同时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城区(含县城)800米服务半径内不超过2家,乡镇及农村区域800米服务半径内不超过1家。个账药店配置总量综合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及服务半径因素,城区(含县城)800米服务半径内普通定点药店不超过3家、乡镇农村区域不超过1家。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周边、大型人口聚居区,在区域总量额度内可适度增加1-2家,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后,择优纳入医保定点。
办法要求,坚持总量管控与兜底布局相结合,列入省、市重点公共卫生、医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高校内设医务室、公办村居卫生室,合规养老机构内设提供门诊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护理站点,不纳入年度定点总量管控。同时,实行每个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少于1家一级及以下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每个乡镇核心区域原则上不少于1家定点零售药店,每个县(区)原则上不少于2家双通道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的兜底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