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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记者从市公积金中心获悉,为做好疫情应对工作,纾解企业困难,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近日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在今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在今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或停缴)。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对于今年2月至6月期间,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未向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复工后应及时办理缓缴、自愿缴存或补缴等业务。

  通知提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今年6月30日前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职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今年6月30日前,可按职工当月缴存额办理提取,市区(含吴兴区)每人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其他县区最高不超过8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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