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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避付工资?法院:判刑+罚金!

本报讯(通讯员许一帆)劳动者有权按时且全额获取劳动报酬,这一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天台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周某因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经营装修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叶某等多人工资共计22.6万余元。期间,其个人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但始终未履行支付义务。面对员工多次催讨,周某非但未支付欠薪,反而躲到外省隐匿。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公告、短信等法定程序,向周某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要求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但周某仍拒不出面处理欠薪问题,直至在外省被抓获归案。

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承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周某在个人账户有大额收入的情况下,选择转移活动轨迹、切断社会联系,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欠薪,已严重侵害劳动者生存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用工单位实际管理者,在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同时责令被告人周某限期履行工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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