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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5年8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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