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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养弃儿两个月 不知程序不合法

      ■记者 胡凌轩

  昨日上午,在市社会福利院,院长罗前新迎来了两位特殊的客人。和平时前来咨询领养孩子问题的夫妻不同,这对夫妻想认养的孩子,已经和他们生活了近两个月。

  “我们跟这个孩子太有感情了,就让我们领孩子回家吧!”曹女士眼眶通红,略带哽咽地说道。她的丈夫刘先生在一旁频频点头。

  今年8月1日上午,一小男孩出现在城南南方旅馆的门口。据南方旅馆的工作人员回忆,早晨约摸8点的时候,一中年男子带着两个孩子来店里订房,咨询不过两三分钟就转身离开。“他们走出去的时候,我低头看账,一抬头,中年男子和一个小孩已经不见了,就剩下门口站着的小男孩。”工作人员缓缓说道,“当时我还追出门找这个男人,可是一瞬间就不见了。”在孩子的口袋中,工作人员发现了一张纸条:2010年正月初十生日。

  “我们接到亲戚的电话,说城南南方旅馆门口有个被遗弃的小孩,立马就从自己住的南京路小区赶到现场。”刘先生表示,他们一直想收养个小孩,也向亲友表达过自己的意愿。

  刘先生今年57岁,曹女士55岁。说到他们自己的孩子,曹女士的眼泪顿时哗哗地流了下来,“如果我女儿还在世,今年已经26岁了。”2011年3月18日,刘先生曹女士的女儿从市二院下班,开着电瓶车途经清隆桥时,被一油罐车碰撞到,当场死亡。

  “看到孩子后,我们舍不得这个孩子,决定认养他。”当天晚上,曹女士帮孩子洗澡,发现孩子身体某些部位患有残疾。

  曹女士认真地对记者说:“我们带着孩子去医院打了针,开了药,至少要十个疗程,但我们无怨无悔!”

  今年10月,刘先生夫妻俩带着孩子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夫妻俩,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派出所工作人员说,像刘先生夫妻俩的情况,是允许收养小孩的,但是他们的收养程序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罗前新告诉记者“目前,这种未登记、先收养的情况实在是太多了。”福利院提醒广大市民,只有讲法律,讲程序,才能真正做到让失去父母的孤儿拥有一个幸福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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