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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顽童放鞭炮炸伤他人眼睛 监护人及鞭炮销售者共赔偿8万余元

中国江苏网3月23日讯 (记者 贺从验 通讯员 蔡媛媛) 近日,灌云县圩丰司法所依法调解了一起因燃放鞭炮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名儿童晓权、晓润在无烟花爆竹销售资质的商店内购买鞭炮后燃放,将在路边玩耍的另一名儿童成成炸成右眼九级伤残,最终,晓权、晓润的监护人以及鞭炮销售者分别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

  2月22日16时左右,圩丰镇周庄村晓权、晓润两人在村民周某开的商店购买了“小地雷”鞭炮,放到路边的垃圾桶内燃放,不料将在附近玩耍的成成的右眼炸伤。后成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成成出院后,晓权、晓润的监护人及商店老板周占忠均拒绝赔偿,交涉中成成父母与晓权、晓润的监护人及商店店主周某发生口角,甚至殴斗,最终想到求助于司法部门。

  调解人员来到周某开的商店内调查,发现烟花爆竹的质量虽无问题,但他未办理烟花爆竹销售审批手续,店内的烟花爆竹没有专门的存储场所,随意堆放,遂对周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指出他不具备储藏条件和无烟花爆竹销售资质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周某擅自销售具有危险性的鞭炮给未成年人且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调解人员向晓权、晓润的父母指出他们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照看、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义务,而他们在孩子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成成的受伤亦负有一定责任。

  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劝导,三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晓权、晓润的监护人分别一次性赔偿成成右眼伤残费3.4万元、1.9万元,商店店主周某一次性赔偿2.75万元的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因燃放鞭炮引起人身伤害赔偿的纠纷得以消除,但它留给人们的教训却要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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