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2日讯 (记者 赵芳 通讯员 王勇) 在学校课间活动时间,生性好动的小宇(化名)将同班同学打伤。受伤学生家长找到学校和小宇家长索赔时,学校以“小宇家长向学校口头承诺,小宇在学校期间的一切安全问题与学校无关”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三方分歧较大,受伤学生家长将小宇及学校告上了法庭。
孩子在校问题多
与校方达成口头免责协议
小宇系灌云某小学的在校学生,生性好动,自控能力较差。在校期间,老师和同学们反映,小宇上课时间任意走动,曾经多次抠摸教室电源开关。而且小宇安全意识也很淡薄,还时常无缘无故殴打班上的其他同学。对此,老师多次教育批评,但均无效果。
无奈之下,校方找到了小宇的父母,商讨小宇的教育问题。学校建议,小宇应该到特殊学校去学习,但是小宇的父母坚决不同意,认为到县里太远了,就近入学更方便。
考虑到小宇的特殊情况,小宇的父母向学校提出由小宇的母亲全天候在学校陪读,并协助学校教育孩子,同时向学校口头承诺,小宇在学校期间的一切安全问题都与学校无关。最终,学校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答应了小宇父母的要求。
打伤同班同学
赔偿责任引纠纷对簿公堂
2014年的一天,学校课间活动时间,小宇在玩耍中用铁皮簸箕打伤了一位同班同学,学校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
在学校里受到伤害,受伤学生的家长认为小宇的家长和学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受伤学生的家长多次找到学校与小宇的家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由于三方之间分歧较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无奈之下,受伤学生的家长将小宇及学校均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赔偿孩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口头免责协议不能免责
灌云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小宇依法应当对同学受伤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小宇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小宇在校上学期间,因存在暴力倾向由其母亲陪读、管理,但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小宇在校期间打伤同学,应当替代小宇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校方辩称,小宇有一定的暴力倾向,学校答应其家长在学校陪读、管教,并且双方达成口头免责协议:小宇在学校期间一切安全问题与学校无关。在这起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小宇系在校学生,学校对其具有教育、管理责任。在校期间,小宇打伤同学,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明知小宇存在暴力倾向,但未能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导致意外的发生。学校与小宇的父母关于小宇安全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规定的管理责任。
酌情减轻责任
学校被判承担20%责任
在庭审进入举证阶段时,学校举证其具有一系列规章制度,且多次与小宇父母商讨关于小宇的教育问题。对此,法院认为,学校已经履行一定的管理责任,并协商由小宇母亲全天候陪读以防意外发生,因此,法院酌情适当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日前,按照原告主张赔偿的项目,法院对因伤造成的损失作出了认定,酌情确定对因伤产生的损失由小宇监护人承担80%责任,被告学校承担20%责任。判决之后,原告、被告双方都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