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6〕16号)精神,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推动新型组织实施方式落地见效,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关于常州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进工程总承包和“评定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我市单独立项的大型及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大型及以上”工程规模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规模标准的通知》(常住建〔2026〕55号)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在“评定分离”方面,明确了适用情形、细化了定标标准,定标标准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自主选用。
《意见》突出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因特殊原因不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总承包、“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当取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确保举措有效执行。
此次政策出台,是深化我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规范发包与定标行为,强化权责对等与过程监管,为全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