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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江苏省查处微信传谣第一案

  中国江苏网8月11日讯 “3名利用微信圈传播恐怖信息者,已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次日,即8月8日,先后被行政拘留。”昨天,徐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向本报独家披露,这是7日“国信十条”颁布后,我省查处的微信传谣第一案,“而之前,有关媒体相关报道不太全面。”

  8月7日中午,一条图文并茂的“吓人”消息在微信圈中疯传——“徐州第二附属医院门口,三个暴恐分子手提炸药!被特警当场击毙!”并配有特警持枪瞄准倒地者“逼真”照片。

  “发现这一不实信息后,我们立即指派案发地、云龙区公安分局网警核查,并部署在全市排查谣言源头。”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家宁回忆说。

  当天下午,微信传谣者、34岁陈某进入警方视野。云龙区分局网警大队大队长魏朝鹏介绍,因为他“朋友圈”有300多人,转发后收到多条评论留言,且扩散到上海等外地,认定其“有一定的传播影响和后果”。而微信中的照片,也取自外省。据陈某向警方交代,他是淘宝网一名商户,在明知该微信内容、图片不实的情况下,仍然在朋友圈和微博中传播,目的是“博取网友关注,有利于网上生意”。

  当晚9点多,平安徐州官博辟谣:“网传恐怖分子被击毙系谣言。警方提示,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应负法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取证处理。请大家共同抵制网络谣言。”

  根据“国信十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即“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云龙警方8日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理。“他或许成为全国首个因传播恐怖信息而被治安处罚的人。”

  在随后的全市排查中,又发现铜山区、睢宁县两名微信传谣者,性质恶劣,且情节同上述陈某相似,当地警方也分别给予他们行政拘留5天处理。徐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陈琛说,目前,全市公安机关仍在全力追查谣言制造者。

  记者注意到,对于徐州警方上述做法,网上也有些许质疑声,如“朋友圈影响有限”“处理谣言传播者、不处理谣言制造者,是不会睡觉怪床歪”,等等。

  对此,南京大学传媒学者、法学博士陈堂发教授回应说,只要是谣言,不管是制造者还是传播者,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至于是在微博、微信还是网络上传播,载体并不重要,只要是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向公众传播信息,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警方的处理是合适的。”陈堂发认为,以上3位传谣者,既违反了“上位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又违反了“下位法”——国信办的“十条规定”,更逾越了互联网的“七条底线”,其法律适用和程序都没有问题。该案给人的启示是深刻的:微信朋友圈不仅有私密性,还有公众性,否认其双重属性,就会突破法律底线。毕竟,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包括“朋友圈”,都不是法外之地。 本报记者 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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