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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推进多元补偿 守住生态底线 筑牢绿色屏障

  徐州市积极探索以替代修复方式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2月17日,江苏金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主动与徐州市贾汪区生态环境局磋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这份协议,该公司将于两个月之内种植价值12.02万元的生态林木,减轻了7.9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徐州市首例因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也是第二次以种植生态公益林替代修复的方式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企业主动要求生态修复

  江苏金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位于贾汪区,是一家生产电动车的企业。2021年8月,贾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焊接车间在作业时,焊接工位没有连接焊接烟尘除尘器烟道,且脉冲式旱烟除尘器未开启使用,产生的烟尘被直接排放出去。与此同时,喷涂车间原废弃的平流室仍在喷涂作业,车间门未关闭,工人采用排气扇进行降温,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至空气中。

  “这种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臭氧污染的根本原因,直接影响我们空气质量的优良天数。”相关负责人说。

  针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金额为28.09万元。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公司当事人主动表达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意愿。贾汪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估形成的核算报告显示,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修复治理成本约为12.02万元。

  因为对空气质量的损害无法进行直接修复,经过充分磋商,该公司将通过公益林的建设,以生态复绿的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的空气环境质量。2月17日,贾汪生态环境局与江苏金迪车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商定自签订赔偿协议之日起,在赔偿权利人指定区域,该公司于两个月之内种植价值12.02万元的生态林木,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向我们普及环保政策法规以及生态损害赔偿的理念,我们深刻认识违规排放的行为对周边的大气环境造成了破坏,我们愿意接受处罚,更愿意尽我们企业应尽的义务,修复破坏的环境。”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江苏金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

  鉴于该公司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适用“从轻处罚”的情节,经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研究,依法对该公司从轻处罚,行政处罚金额降至20.19万元。

  贾汪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不断深入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警示教育辖区企业守法经营,守住生态环境底线。继续以高压态势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让侵占生态环境的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罚。

  超标排放不能“一罚了之”

  企业超标排放,势必对当地大气环境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不能“一罚了之”,还要负责修复。

  “我市自2017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至今,共发生20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中7起通过法院起诉要求企业赔偿,13起以磋商的形式进行赔偿,赔偿总金额共计近千万元。”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负责人陆晓旭介绍说,这是徐州市第二次要求涉事企业采用种植生态公益林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上一次是在2021年12月29日,位于沛县的徐州金迪焦化企业超标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且篡改数据,被处罚58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后,签订了徐州市首例涉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企业支付 108.1053万元的赔偿金用于建设徐州市首片生态环境公益林,通过生态复绿替代修复受损的空气环境质量。

  据了解,在以往关于土壤和水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赔款都是直接用于土壤的修复或者水体的治理,然而违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对空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无法“追补”,所以便采取建设生态环境公益林的方式,以减少碳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制度化建设已成为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陆晓旭认为,通过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磋商,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被动局面,浓厚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探索,也是对即将出台的《徐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益实践。

  “十四五”期间,徐州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工作提上议程,为建设美丽徐州筑牢绿色屏障。对于徐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国矿业大学碳中和研究院院长桑树勋教授认为,部分企业在生产中违规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于逆转的负面影响,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要求企业用种植生态公益林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这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创新。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由政府来做,企业也应该积极参与。” 桑树勋说,建设生态公益林的做法有助于提升企业环保意识、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实现绿色发展。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实现双轮驱动,是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保障。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有着积极意义,能够推动他们进一步关注生态环境,提高绿色生活的意识。

  桑树勋同时提醒,如今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碳足迹可以进行科学计算,据此可开展植树造林等方式的量化碳补偿,但其他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物的排放也要建立科学的计算方法和生态补偿依据,这样与企业进行磋商时才能更加有理有据。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保护生态没有“旁观者”。推进多元化补偿,有助于真正形成保护者和受益者的良性互动,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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