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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判刑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徐州地区涉及被告人人数最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仅一审庭审工作就历时9天100余小时。睢宁法院调用300余名警力,16辆押解车保障庭审。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浮出水面源于一封举报材料。徐州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相关办案警员介绍说,他们当时接到一封市局领导批示的举报信,反映程某、王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一系列涉黑涉恶线索,其中还附有视频。

  徐州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从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刑警支队、睢宁县公安局抽调干警,成立专案组,开展前期调查工作。

  侦查中,警方发现,今年42岁的程某于2004年前后,在徐州开浴室、宾馆、KTV、夜总会,并开始经营赌博和卖淫场所。2012年以来,程某先后聚集陈某某、孙某某等人,通过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龙区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一定原始积累,在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非法领域具备一定影响力。

  在徐州洗浴行业,程某的确名声在外。

  该团伙骨干之一的王某某交待,2015年4月,他想和人一起开赌博机店,听说长期在徐州混的程某“有门路”,于是他就投奔了程某,与程某一起在徐州开了十余个赌场。

  王某某称,程某是赌场的大老板,也是洗浴中心的老板,是其这帮人的老大,负责协调外围关系,赌场里拿的股份最多,开赌场全靠程某的“保护伞”关系,没有程某,赌场就开不起来,因此,程某说什么事其他小弟都得听,这是规矩。

  为维护组织利益和壮大声威,该组织购买电警棍、砍刀、辣椒水等工具,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经过缜密调查,警方掌握了以程某为首的涉黑团伙大量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1月11日,抽调600余名警力对该团伙成员成功实施了抓捕。

  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对程某涉黑一案进行了审判,被告人程某在徐州市区先后开设了多处赌场及会所、浴室等卖淫场所,通过开设赌场收取赌资达4800余万元,组织卖淫非法获利达15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等人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组织地开设赌场、组织卖淫,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斗殴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形成了首要分子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组织成员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

  2018年12月29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首要分子程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骨干成员王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

  以案释法: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应当具备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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