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2日)是第十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苏州法院梳理并发布十个代表性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携手社会各界共同营造“交通文明、礼行天下”的良好社会秩序。
近年来,苏州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全力推动交通事故责任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通过设立多个道交纠纷专业审判法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审理效率、统一裁判尺度;通过推广应用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优化在线调解、鉴定、理赔等环节衔接,让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缩短纠纷化解周期、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此外,苏州法院还通过构建多元纷解工作机制,整合公安、司法、保险等多方调解力量,提升当事人诉前调解积极性,精准破解道交纠纷“救急难”与“程序慢”的困境。
在审判实践中也涌现出一批专业水平高、社会效果好的审判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民生关切、回应实践需求,集中呈现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引导交通参与者树立规则与责任意识,以及“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纠纷等特点。
典型案例坚持将受害人权益保障放在首位,准确适用法律破解急难问题。在“‘先行调解+医疗费直赔’解决伤者后顾之忧——张某某与姚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和“‘先予执行’打通伤者抢救‘生命通道’——郑某某诉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分别适用先行调解、先予执行等工作机制,第一时间落实重伤患者抢救费用,直击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银发月嫂’再就业受伤,误工费可予支持——李某某诉赵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误工费诉请予以支持,体现对银发劳动者的周延保护。在“受害人面部遗留明显瘢痕致严重精神损害的,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周某诉周某1、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针对事故后面部遗留瘢痕的适婚女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司法温度传递人文关怀。
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传递价值导向,引导公众强化责任观念。在“摩托车乘客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自身损害扩大的,应自担部分责任——王某诉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查明受害人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的事实后,依法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侵权人责任,警示车辆驾驶人及乘客需履行自我安全保护义务。在“非机动车方因过错致机动车方人身受损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周某某诉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非机动车方因过错造成机动车方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打破“谁弱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在“‘开门杀’案件中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田某等诉李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中,就“开门杀”这一多方过错事故类型,合理界定机动车驾驶人、乘客、第三者及保险公司的责任份额,既发挥责任保险的救济保障功能,又向全体交通参与者敲响责任警钟。
与此同时,典型案例坚持把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裁判目标,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解纷效能。在“价格争议多元解纷新路径:‘司法技术+特邀调解’——高某诉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运用“司法技术+特邀调解”的创新模式,实现效率与公正的有机平衡。在“非机动车方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可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张某某诉曾某、某信息科技公司、某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针对骑手、快递员等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致害事故,人民法院对其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保险所附加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一并处理,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在“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医保经办机构参加诉讼,并就医保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的追偿诉请予以合并审理——袁某诉吴某某、毕某某、某医疗保障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医保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效防范医保统筹基金流失,守护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