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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法院细化醉驾量刑 每超标准50毫克多判1个月

  中国江苏网3月20日讯 醉驾被审,是该被判拘役,还是缓刑?如果被判拘役,是1个月,还是3个月?为规范醉驾案件的量刑,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在全省首家对醉驾的量刑进行细化。昨天上午,该法院对当地6起醉驾案集中审判,三被告被判拘役,三被告被判缓刑。记者从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根据细则,被告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毫克,量刑起点为拘役1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毫克,增加1个月的确定基准刑。江南时报见习记者葛剑桥通讯员赵玉保

  去年11月24日晚9时许,梁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新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自行摔倒受伤并昏迷。交警部门事后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梁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96.19毫克,已远远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据庭审法官介绍,梁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96.19毫克,属严重醉酒状态,按照规定不适用缓刑。

  在昨天集中审理的现场,醉驾人梁某被判最重,其被判结果是拘役3个月,罚款3000元。此外,其他案件中的醉驾人孙某、陈某因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被分别判了2个月到2个半月不等的拘役。而吴某、张某、祝某等3人因酒精含量低于200毫克,且有自首、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都被判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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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液酒精含量多50毫克增加1个月基准刑

  记者从随后由当地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根据细则,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毫克,量刑起点为拘役1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毫克,增加1个月的确定基准刑。

  此外,醉驾人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增加1个月调节基准刑,即被告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以上损害后果或财产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所驾车辆是营运车辆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单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无证驾驶汽车的;在高速,城市快车道或者车辆、人员较多的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醉酒时闯红灯、超速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前科劣迹或先前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2年内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血液含量超200毫克一般不会判缓刑

  细则还专门规定醉驾人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无证驾驶汽车的;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以上的;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轻微伤或者一人以上轻伤或者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或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车道或者车辆、人员较多的城市闹市区驾驶的,等等。

  细则还规定,在农村车少人稀、偏僻道路驾驶摩托车,每百毫升血液含量为超过100毫克,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财产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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