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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反致残, 谁来为此“买单”?

近年来,医美之风盛行。但由于市场上的医美机构鱼龙混杂,有的甚至不具备行医资质,导致美容不成反被毁容。那么,究竟谁该为美丽“买单”?靖江法院通过一起因美容致残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给出答案。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小丽也不例外。她在靖江某化妆品店咨询微整形时,从正在店内办事的江都某化妆品店员工郁某处了解到,可以通过注射玻尿酸进行隆鼻。随后,靖江化妆品店经营者徐某帮助双方谈妥了价格,当天即由郁某在徐某店内为小丽实施鼻部注射玻尿酸行为。但在注射过程中,小丽感到左眼疼痛难忍,眼球运动出现障碍。之后,小丽先后前往靖江市人民医院和北京、上海等地就诊治疗,诊断为左眼继发性视神经萎缩、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等。治疗期间,郁某又为小丽注射溶解酶试图溶解玻尿酸,但未有效果。

小丽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另经鉴定应认为鼻部注射行为与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因素。事发后,郁某为小丽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另向小丽支付了12.6万余元。

美容不成反致残。小丽认为其是在靖江某化妆品店受伤,而郁某是直接侵权人,同时江都某化妆品店属于郁某家庭经营,与靖江某化妆品店是合作关系,遂将靖江某化妆品店、江都某化妆品店及郁某均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

郁某认为,向小丽鼻部注射玻尿酸是其个人行为,并非江都化妆品店授权,否认其与该化妆品店存在家庭经营,同时认为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注射前并未审查郁某本人及靖江化妆品店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在经营范围内,因此小丽也存在一定过错。

靖江化妆品店表示,该店仅做护肤和化妆品销售,不做任何整形手术,也未参与郁某给小丽注射玻尿酸的行为,仅仅只是从中建议和帮助商谈价格,并否认与江都化妆品店是合作关系,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郁某并非具备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人员,其擅自给小丽鼻部注射玻尿酸,造成小丽左眼受伤,在治疗过程中又自行为小丽注射溶解酶,对小丽的损伤存在一定过错。

靖江化妆品店并非正规、专业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其虽否认参与其中,但该店经营者徐某曾建议小丽可做鼻部填充,并帮助小丽和郁某商定收费金额,对郁某在其店内注射行为也未制止,因此对小丽的损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注射玻尿酸的风险应当了解,然而其未选择至专业机构实施,在事发后仍任由郁某为其注射溶解酶,对其眼部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

针对小丽要求江都化妆品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应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最终,靖江法院确定小丽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1.5万余元,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由郁某负担60%,靖江化妆品店负担20%,小丽自负20%。(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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