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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临时工”如何依法维权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CFP供图

  中国江苏网3月21日讯 “由单位统一跟省公司成立的劳务中介重新签了合同,不过工资待遇跟过去一样。 ”在市区加油站工作的徐东(化名)说,自己也弄不清,从派遣工到合同工的身份转变,到底有啥不同。

  本月起,备受关注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暂行规定》实施后,能否有效规范派遣工用工市场,又将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派遣工一度成为用工主体

  10%的红线规定,是《暂行规定》的最大亮点。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值得一提的是,10%的比例是所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岗位相加后仍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10%?有的企业的派遣工人数都超过了50%! ”一位劳务派遣中介公司的负责人介绍。

  劳动合同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是补充用工形式,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临时工”,它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往某个单位具体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现实用工环境中,许多劳务派遣人员已经成为用工主体,有的企业甚至把劳动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务工。

  2011年、2012年,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曾对我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抽样调查显示,部分企业的派遣工人数超过合同工的4倍还多。

  派遣工合法权益频遭侵犯

  “与全国各地其他地方一样,通讯、金融、垄断国企是我市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大户。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赵阳介绍。

  使用派遣工,一方面,用工单位可以降低人力成本,同时还可免除执行劳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规避用工风险。尤其对于部分单位而言,劳务派遣还可以帮助其突破编制限制。

  调查显示,我市派遣工的使用,主要有两类情况:

  其一,是出于客观原因无法直接用工但又确实存在用工需要的;其二,则是资本逐利,以降低用工成本为目的,而大量使用劳务工。使用派遣工时,许多企业通过岗位设定的细小差别压低劳务工待遇,逃避同工同酬的法律要求,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从历年来检查看,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频遭侵犯的现象相当普遍。

  调查显示,派遣工普遍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大部分没有参加工会组织;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发放基准,劳务派遣工资基本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上,工资增长缺乏机制保障,工资水平达不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规范劳务派遣保障权益

  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法律顾问丁康律师介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自去年底《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我市已有不少企业闻风而动。市人社局就管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退工前25名的企业中,从事劳务派遣的中介公司占12家,共退工5960人,其中,南通中兴外企服务有限公司一家就退工1156人。

  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会长郁斌介绍,“不少单位的用工行动正日益规范,比如,有的单位已明确规定每年拿出5%甚至15%比例,通过相关考核,给优秀派遣人员以转正机会等。 ”

  据悉,目前我市金融行业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派遣工的转正工作。

  不过也有不少企业表示,10%的用工比例让他们感觉压力不小。一家大型纺织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介绍,公司本身用工数量比较多,派遣工常年占比达到30%左右。“要在两年内缩减至10%,难度巨大,人力成本难以承受。 ”

  丁康表示,企业用工形式转型调整无外乎三种方式:“留一批”,即10%的派遣工留下;“转一批”,就是有的劳务派遣员工直接和企业签订合同;“外包一批”,对某些工种实行业务外包。当然,不排除也会“裁一批”。他也提醒,为了降低成本,不排除有的企业打“擦边球”,采用“假外包、真派遣”,以及逆向劳务派遣等形式来规避法律法规。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朱新国说,目前市人社局正在进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重新登记和审核工作,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省里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我市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

  记者苗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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