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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出台新政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房地产中介需要实名登记

8月10日,记者从市住建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市住建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扬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通知》,出台新政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记者特邀市住建部门专家对新政进行了解读。

“《通知》是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文件的贯彻落实,更是对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行业经营的通知》的优化提升。”市住建部门专家介绍,将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和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适应市场变化和政策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以诚信经营赢得客户信任,以优质服务树立行业品牌,共同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和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个方面 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规范房源发布行为。市房屋产权和交易管理中心将加大对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的投入和建设力度,完善平台功能,实现房源核验管理。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核验,通过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的核验后再对外发布。

夯实从业主体管理基础。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督促未备案机构限期完成备案。完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体系,通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常态化的监管巡查机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合同管理等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网信等部门协同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黑中介”、虚假房源发布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个方面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备案条件中要求机构有至少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证书)。此外,将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服务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各项要求,坚决杜绝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核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

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产出售代理过程中,要告知、协助交易双方做好资金监管业务办理工作。

强化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

每年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对各类投诉、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分级分类处罚。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配合管理部门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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