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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45度”停车被罚起诉交警 市中院:违反禁令

一司机“45度”停车被罚起诉交警

市中院:原告停车违反禁令,维持一审驳回诉讼

南报网讯 (通讯员 吴晓晖 记者 王茸)“我在允许停车时段停车,交警竟然给我开出了罚单!”2017年,一名家长因不服处罚将交警八大队告上法院。经历一审和二审,近日,市中院做出裁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情要从2016年9月13日说起。当天16时28分,市民梁某为了接放学的孩子,驾车来到雨花外国语小学门口。该校门口的郁金香路为禁停路段,路的东西向均竖有禁停标志。不过,考虑到家长接送孩子的需要,负责雨花台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交警八大队又在学校附近立了一块标牌,写有:“接送学生的车辆限停5分钟,限单排停放。” 

梁某来到学校门口,此时,郁金香路上已经停满了接孩子的车辆。他转了半天,发现学校门口有一个空位,不过停着几辆电动自行车,剩下的空位无法容纳整个车身,于是梁某把车尾倒进了空位,车头仍占据一股机动车道。 

在一旁执勤的辅警看到,上前劝阻梁某的停车行为,要他驶离。这期间,双方发生争执,辅警联系上在路另一侧执勤的交警郭家祥,并根据郭家祥要求,拍摄梁某停车照片发了过去。

很快,郭家祥来到雨花外国语小学门口,认定梁某行为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并对其开出了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书。 

梁某拒绝在这份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郭家祥告知,不管他是否签字,这份决定书依然生效。此外,如果梁某对处罚结果有质疑,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申请行政诉讼。 

2017年3月13日,就在这份行政诉讼时效最后一天,梁某将交警八大队告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梁某称,校门口是允许临时停放车辆的,他并没有超过规定的5分钟。虽然《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但是他停车的路段属于临时停车段,并没有停车泊位。此外,周边其他车辆也都没被贴罚单。梁某认为,这是因为他和辅警吵架,交警为了替辅警出气“选择性执法”。 

对此,交警八大队辩称,虽然学校门口允许临时停车,但要求单排停放,梁某汽车的车身呈45度停放,车头已压到人行横道线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交警只是正常执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2017年9月15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的“45度”停车并不符合交管部门“单排停放”的要求,占用了外侧一股行车道,影响到其他车辆通行,被告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至于被告声称“因辅警不文明语言发生冲突,进而导致车辆斜放”,法院认为,如果辅警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有问题,原告可通过相关渠道投诉、举报,这不能构成违法停车的理由。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继续上诉。今年1月,南京市中院开庭,梁某未到庭。近日,南京市中院做出行政裁决,不支持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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