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首页>地方频道>南京>社会

醉驾摩托车被查获 南京一男子被判拘役3个月

醉驾摩托车,男子被判拘役3个月

南报网讯(通讯员 建砝 记者 邹伟)一名年轻男子应邀参加朋友晚宴,酒过三巡后竟然醉驾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交警当场查获。今天(11月15日),建邺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该男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驾摩托车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可是少数人却错误地认为摩托车属于非机动车,即使酒驾摩托车也没事,下面案例情况就是这样的。

前不久,男子黄某收到初中同学的邀请参加晚宴。由于多年不见,黄某非常想念这些初中的同学,于是就一口答应了同学的邀请。黄某家离饭店不远,也就是五六里路,他认为摩托车不是机动车,酒驾摩托车也应该没什么事的,于是就骑着刚用1000元买来不久的二手摩托车去赴晚宴。席间,黄某与3名同学聊得非常开心,一共喝了两斤45度的白酒。

当晚11时许,大家纷纷离开饭店各自回家,黄某骑着摩托车朝自己家驶去。由于白酒喝得太多了,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和车辆,醉熏熏的黄某骑着摩托车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自行车撞上了上去。还好,那辆自行车是一名中年男子陈某骑的,由于防护得当,陈某只是皮肤有点擦伤,身体其它部位并没有受伤,但是自行车摔坏了,于是陈某要求黄某赔偿身体擦伤治疗和车辆损坏修理费用600元。黄某认为赔偿费用高,没有答应,二人争论许久都没有结果,陈某随即报警。交警赶到现场时,闻到了黄某身上一股浓烈的酒精味,当即对黄某进行酒精乙醇测试,经鉴定,黄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由于摩托车属机动车,黄某的行为属醉驾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庭上,检察机关宣读了对黄某的起诉书,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说涉事摩托车是其以1000元从别人那买的二手摩托车,自己并不知道摩托车属机动车。庭审中,黄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说都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庭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6687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