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起“公益诉讼”撤诉
市水务集团将修改水费逾期违约金缴纳比例
南报网讯(记者 张昊 通讯员 袁传敏)记者今天(11月10日)从省消协获悉,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江苏省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已于本周撤回起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市水务集团将对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整改,水费逾期违约金将从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改为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
南京市民新房首次开通自来水时签订的供水合同中都有这项条款:“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按照《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省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南京水务集团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该格式条款约定逾期缴纳水费的情况按每日应缴水费数额的0.5%支付,该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随后,省消协就该问题向市水务集团提起全国首例也是全省首起针对消费领域公共服务类企业的公益诉讼。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以2015年为例,2015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6%,即每天利率为0.13%,在加收的基础上每日最高利率为0.2%,远低于0.5%的逾期违约金比例。在提起诉讼后,市水务集团自愿按照省消协建议,对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承诺,将《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修改为“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