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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闯祸”伤人 主人无过错仍可能担责

宠物伤人,主人无过错仍可能担责

南报网讯(通讯员 陈丛蓉 王钰 记者 张源源)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闯祸”伤人事件也屡有发生。不久前,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家养仓鼠咬人引发的纠纷,经法院调解,主人自掏腰包赔了钱。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宠物伤人时,主人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能举证证明伤者存在重大过失,否则主人即便主观无过错仍需担责。

萌仓鼠咬伤小男孩,主人被告上法庭

家住雨花台区的市民赵斌(化名)饲养了一只十分可爱的小仓鼠,夏天时,赵斌将小仓鼠关在笼子里,并将笼子放在居民楼外透气。没多久,男孩小虎(化名)和同学们路过,围着仓鼠的笼子看了起来。几分钟后,小虎的手指突然被仓鼠咬伤并被带至医院打针。因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未果,小虎及父亲起诉赵斌,要求赔付医疗费、营养费等1000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仓鼠咬人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责任分担各执己见。赵斌认为自己将小仓鼠放在外面时已将笼门关闭,是做好了防护措施的。是小虎用木棍戳它,后来还打开了笼门,伸手直接去抓小仓鼠导致被咬伤。而且小虎是未成年人,家长也未尽到看管和教育义务。

小虎的父亲却认为,赵斌当时并不在场,上述说法是他的想象,没有相应的证据印证。赵斌饲养仓鼠也未取得相关的合法证件,理应对宠物咬人致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后经法官调解,赵斌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小虎900元,双方达成调解。

今年已有10多位主人因宠物“扑撞咬”被判担责

记者从我市基层法院采访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审结因宠物“闯祸”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已有10多件,在这些案件中,主人因无法举证证明伤者存在重大过失,或多或少均要担责。

去年,江宁某小区发生一起宠物犬伤人事件,一只拉布拉多公犬为扑另一名女子怀中抱着的母犬,将女子扑倒摔伤,女子住院20多天,拉布拉多主人垫付了1.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女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来,女子将犬主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司法鉴定费,合计9万多元。

庭审期间,被告称原告是用脚踢犬时自己不慎跌倒,而非自家的狗“闯祸”,不过,被告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结合该案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过鉴于原告违反南京市犬类管理条例,法院认定原被告在该案中担责比例为4:6,被告担责六成,除了此前垫付的1.2万元,还要再赔偿3.4万余元。

法官提醒:宠物伤人,主人无过错仍可能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宠物主人无法举证证明伤者存在重大过错,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居民一旦被动物袭击,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如利用随身携带的相机手机对致伤动物、自身伤口进行摄录;及时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或出警记录;寻求周边人的帮助,请周边群众留下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可作为证人还原事实等。而如果宠物主人认为宠物致伤系被侵权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主人应尽量调取事发当时的录像,或寻求周边群众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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