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作伪证,一男子被拘留罚款
南报网讯(通讯员 陆法言 记者 张源源)10月25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为原告在该案中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当庭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该院自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个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造证据行为做出的首份处罚决定,也是最高额“罚单”。
今年6月,原告金某某至六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归还37万元借款及利息。金某某特地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借条,证明陈某于今年5月1日向自己借款37万元。不过,借条上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载明还款期限,且借条上的身份证号码与陈某真实身份证号码不符。
被告陈某表示,他跟金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该37万元为赌债。他已于2016年5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于今年5月1日晚在一居民楼里,与他人通过麻将牌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后输了37万元。
法院审理中,金某某为证明其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向六合法院提供了名下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金某某提供的清单记载,他在今年4月29日通过该卡取出现金37.2万余元。为确定该明细清单的真实性,承办法官依法到工商银行进行调查。法官在银行调取了金某某名下同一账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但这份清单上并没有2016年4月29日通过借记卡提取37.2万元的交易记录。另,金某某在法院关于借款金额、资金来源及交付地点的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均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的嫌疑。
经一系列审查,六合法院最终认定,金某某存在伪造关键证据及虚假陈述的情形,不仅无法证明其与陈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更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故该院在依法当庭判决驳回金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对其作出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