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报网讯(记者 张源源)买二手房时,中介称这是名校学区,性价比高,但当签完合同付了定金和部分中介费后,市民陈彦(化名)却发现被忽悠了。最近,中介公司将陈彦告上法庭索要剩下的中介费用,但败诉了。
陈彦看中的这套房在六合区,去年2月,他去现场看了房,并跟卖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中介费是1万元。签完合同后,陈彦向卖家交了1万元定金,也向中介公司交了5000元中介费。不过,后期当他发现这套房子并非学区房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去年底,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彦支付剩余的5000元中介费。但陈彦认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学区房认定上存在过错,且自己已经付了5000元,不同意再支付剩余的5000元。
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把当时向陈彦介绍房屋的工作人员找来作证或陈述案情,但直到法庭辩论终结,中介公司也没有把这名工作人员喊来。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机构,促成陈彦与房主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陈彦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但陈彦没有支付,引起纠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中介公司作为中介职员的工作单位,应通知员工出庭作证或陈述案情,接受法庭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但中介公司未能按要求通知员工。因此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这些损失以双方各自负担50%的比例为宜。既然陈彦已经支付了5000元,前不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