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骑电动车撞上汽车身亡,法院判决死者担主责
南报网讯(通讯员 建砝 记者 邹伟)一男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反道行驶,结果撞上正常行驶的汽车不幸身亡。日前,建邺区法院判决,该起交通事故中死者负主要责任,汽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2015年12月的一天夜晚,中年男子夏某应邀与两名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席间,三人边吃边聊谈得非常投机,不知不觉间2斤多白洒就喝下去了。吃饭完毕,三人各自回家,夏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去。
当时,已是夜晚10点多,路上行人和车辆少多了,夏某吃饭的地方离家不远。为了走近路,夏某骑车逆行向家驶去。由于疏于观察,夏某电动自行车与对面一辆驶来的汽车撞了个正着,夏某当场不幸身亡。
交警很快赶到事发现场,汽车司机配合交警问询,交警走近夏某身体旁边,闻到了一股浓烈的酒味。经检验确认,夏某系醉酒状态。夏某的家属也很快赶到案发现场,面对亲人突然离去,痛哭伤心不已。为了便于处理夏某的后事,肇事汽车司机黄某向夏某家属垫付了3.5万元,并说具体赔偿金额等日后再计算。
关于赔偿金额,夏某家属与肇事汽车司机黄某产生了分歧。夏某家属提出了45万元赔偿金额。黄某认为太多。黄某说,夏某系醉酒骑电动自行车,并且是逆行,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自己正常行驶负次要责任,这也是交警部门在事后认定并告知双方的。既然承担次要责任,黄某认为自己就不应该承担45万元这么高的赔偿款。此前,黄某曾为汽车分别在二家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由于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没有结果,夏某家属一纸诉状将黄某及二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事实表示认可,但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数额存在异议。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该起交通事故死者夏某负主要责任,汽车司机黄某负次要责任,且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故法庭酌定死者夏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黄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夏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91万元由双方按责任赔偿,另外夏某孩子由于是未成年人,黄某需支付夏某孩子相应的扶养费。随即,法庭作出如下判决:二家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夏某家属39万元。原被告双方接受了法庭判决,二家保险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了赔偿金39万元。
【案件启示】酒后不得骑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
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人认为酒后驾驶就是针对机动车,其实是一个误区。
酒后驾车的“车”不仅指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而且还包括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虽然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骑行电动自行车不适用醉驾标准进行刑事处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是不被允许的。按规定,交警部门将对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警告,并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给予50元的罚款处罚。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方便快捷,适合近距离上下班、外出购物等出行,然而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非机动车撞红灯、反道行驶等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并不少。
据统计,2012年以来,建邺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由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占整个交通事故案件数量15%左右,这其中就有许多案件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撞红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章行为引起的,因此加强非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容忽视,否则不经意间就可能酿成大错,造成生命财产的不必要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