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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珠宝店快递18万元金饰丢失?原是快递员监守自盗

南报网讯(通讯员 杨维斌 记者 邹伟)南京某珠宝店少了一件快递,内有价值18万元的黄金饰品。是快递员在投递中不慎丢失,还是被人偷走?南京玄武警方通过调查,锁定快递员有重大作案嫌疑。面对民警,快递员最终交代,东西确实是自己偷的,并且已经将其中的一小部分变卖。目前,警方已经追回绝大部分被盗金饰,涉案快递员也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8万元金饰迟迟未到,丢失还是被盗?

今年7月3日下午4点半左右,南京韶山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商场内一家珠宝店报案,称外地发来快递包裹少了一件,里面有价值18万元的黄金饰品。该珠宝店负责人告诉民警,这批货是有广东总部发来的,一批一共4个包裹,6月28日就该到的。但6月28日当天,珠宝店仅收到了3个包裹。“当时我们以为可能是投递时间有偏差,所以没在意,想等等包裹也许就到了。”该珠宝店负责人说,然而这一等就是近一个星期,这时他们意识到可能出事了,于是报警。

而就在珠宝店报警后不久,警方又接到了负责投递这批包裹的快递小哥费某的报警电话,称丢了一个包裹。“他所说的包裹就是装着18万元黄金饰品的那一个。”韶山路派出所民警仇玉金说,派出所当即就让费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费某显得很镇定,详细讲述了6月28日当天的投递情况,并表示自己只投递了3件货,没有第四个包裹,他觉得可能是送快递过程中丢了。

“快递包裹丢失是比较常见的,而且根据快递公司和投递方的约定,快递公司即便承担责任,也不会赔偿18万元这么多。”韶山路派出所所长董家富说,到底是丢失还是有人捣鬼将包裹侵占,警方经过初步分析,觉得其中疑点很多,决定成立专案组深入调查。

调查还原投递经过锁定嫌疑人

专案组经过调查发现,6月28日,这批货物4个包裹同时到达该快递公司在南京的投递点。也就是说,即便是丢失,也应该是在投递过程中。于是,专案组花了10天时间展开调查,最终成功还原了费某当天投递快件的全过程。

6月28日下午1点40分左右,费某将这些包裹全部装车,然后开始派送。“他的第一站是一个小区,通过比对进出小区时的监控画面,我们发现他出小区时,包裹就不见了。”仇金玉介绍,因为要投递其他包裹,费某和投递车辆有数次人车分离的状态,所以很难判断究竟是他将包裹私藏了,还是途中被人盗窃。

不过,民警发现了一个疑点,在小区内,有一段原本只需不到一分钟就走完的路,费某却花了两分钟,这期间他会不会做过什么?“我们无法判断,只能继续调查追踪。”仇金玉说,费某的第二站应该是涉事商场,然而费某到了却没有进去,而是直接去了安怀村。

专案组了解到,那里既没有快递需要投递,也不是费某住的地方,他去那里干什么呢?费某身上的疑点越来越多。而当费某从安怀村出来后,他在经过一处垃圾桶时,扔掉了一个空的快递包裹。“至此,我们认定费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董家富说,随着进一步追踪,警方发现,当天下班后,费某在伍佰村附近和一名男子会合,之后两人去了银行,男子取了8800元现金给费某。“这很可能是费某的销赃所得!”董家富说。

快递员监守自盗,为还高利贷

而经过进一步走访,专案组确认,给费某钱的男子正是一家黄金回收店的老板。

7月13日,专案组兵分两路展开抓捕。一路在快递点守候,将前来上班的费某抓获。另一组则赶往伍佰村的黄金回收店,将该店老板控制。经审查,黄金回收店老板交代,他确实从费某手上收购了一只金手镯,当时就支付了8800元。而面对大量证据,费某也没有顽抗,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经过。

费某今年6月15日到涉案快递公司工作,在送了一段时间快递后,他发现自己经常能拿到某珠宝店的快递,而里面应该就是黄金。费某虽然收入不高,但沉迷赌博,不仅输了钱,还在外面欠了高利贷,于是为了还债,他便开始谋划盗窃装有黄金的包裹。

6月28日当天,费某拿到珠宝店的快递后,在进第一个小区投递时,他便在中途将其中一个包裹放到了车前的框里,并用雨衣遮住。之后,他进入安怀村,此地正在搞拆迁,没有什么人。他将快递包裹迅速拆开,将里面的黄金首饰藏到电动车电瓶下,然后再在路途中将空的快递盒扔掉。因为一次盗窃的黄金首饰太多,费某没敢一次性销赃,而是一件一件出货。截至被抓,他先后分4个地方销赃了4件黄金首饰,剩下的37件首饰仍藏在他的电动车电瓶下。

目前,费某因涉嫌盗窃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未销赃的37件首饰全部追回。

警方提示:快递公司用人需加强监管

“快递员监守自盗,这给快递企业的内部监管敲响了警钟。”董家富表示,其实费某的手脚一直不干净。就在到涉案快递公司工作前,费某在另一家快递公司工作,之后不正常离职。“他侵吞了一笔货到付款的款项,一共5000元。”董家富介绍,而这一情况,那家快递公司可能考虑到自身的声誉,并未声张。之后,费某便应聘到现在快递公司,仅工作了半个月,即寻机作案。

在此,警方提醒快递企业,一定要加强内部管理,用人时一定要查清对方的底细,并进行相应的备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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