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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重要证据 南京母女当事人被依法罚款

南报网讯(记者 张源源)近日,江宁法院江宁法庭在处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提交假证据,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依法对两名当事人各罚款1000元。

该案中,当事人陈某的父亲陈某某驾驶被告某公司的车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郊区发生交通事故坠崖身亡,家属认为死者是在为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死亡,将公司诉至江宁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2万余元。

审理时,陈某向法庭提交证据,称自己患有慢性肾衰竭,无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陈某开庭时身体健康、正常,与相应证据载明的病情特征不符,对证据真实性产生可怀疑。庭后,承办法官到医院对证据进行了核实。

经核实,陈某提供的两份证据均系伪造,后两名当事人到庭,承认陈某并无疾病,伪造了证据。二人在得知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后,均悔恨不已,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承认错误并请求宽大处理。经向院领导汇报后,江宁法庭依法对两名当事人陈某、魏某作出各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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