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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邓丽君肖像,南京一餐厅一审判赔10万余元

南报网讯(记者 张源源)在南京中山路286号地下,有家名为“邓丽君音乐主题餐厅”的商家,店面装潢布置都充满了邓丽君元素,但邓丽君家人认为这家餐厅未经授权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百万元。记者6月21日从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为,餐厅停止使用邓丽君姓名肖像并赔偿10万余元,但对此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

该案原告是邓丽君的三哥,他向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邓丽君姓名肖像、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万元。此前的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原被告双方曾就授权一事进行过洽谈,但在双方未谈妥的情况下,被告南京独加试唱餐饮有限公司就擅自用邓丽君的名字命名餐厅,并在内部装潢、餐具、菜单上大量使用邓丽君元素。

一审法院认为,邓丽君作为著名歌星,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餐厅在未取得邓丽君近亲属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邓丽君的姓名、肖像从事餐饮业经营牟利,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要求餐厅赔礼道歉,于法有据,餐厅应书面赔礼道歉为宜。至于赔偿,原告主张经济损失80万元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南京独加试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邓丽君的姓名和肖像,不得使用邓丽君的名字命名餐厅,不得在餐厅内外、餐厅器具及外包装上使用邓丽君的肖像。公司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余元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对此判决,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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